动力煤、采用车(船)板交割和厂库交割的交割方式。其中动力煤期货最后交割日为车(船)板交割是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1个日历日,仓单交割是合约交割月份的第8个交易日。
★交割单位:20000吨。
以船舶接货时,单船重量溢短范围为±500吨(含)以内。在重量溢短规定范围内,交易所依据实际重量进行结算。溢货超出规定范围的,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解决并自行结算。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,卖方需及时补装至规定范围以内;无法补装的,在计算货款时,交易所对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双倍扣减;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。
短货超出规定范围时双倍扣减的计算公式为:单船结算重量=应交重量-500-(应交重量-500-实测重量)×2。
★基准交割品: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/千克,干燥基全硫≤0.8%,30%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≤42%,干燥基灰分≤30%,全水≤25%的动力煤。
★替代品及升贴水: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≥4300千卡/千克,干燥基全硫≤1.5%,30%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≤42%,干燥基灰分≤30%的动力煤。
4300千卡/千克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<4800千卡/千克时,货款结算价(四舍五入,保留小数点后两位)=交割结算价×0.7687/4500×实测发热量;4800千卡/千克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<5300千卡/千克时,货款结算价(四舍五入,保留小数点后两位)=交割结算价×0.8768/5000×实测发热量;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≥5300千卡/千克时,货款结算价(四舍五入,保留小数点后两位)=交割结算价/5500×实测发热量;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/千克的,按6000千卡/千克计算货款。
0.8%<干燥基全硫≤1.5%时,以0.8%为基准,每高0.1(四舍五入,保留小数点后一位)个百分点,贴水4元/吨。
全水>25%的动力煤可以交割。全水>25%时,以25%为基准,按照超出部分(四舍五入,保留小数点后一位)扣减重量(例如,实测全水为26.32%,扣重1.3%)。